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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该企业在检查所属期内虽有科研成果,但是人工费用、折旧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列支明显违规,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面临税务调整甚至处罚。
1、人工费用:大量虚列隐患严重
税务人员经过仔细对比发现,A公司研发费用中“在职人员费用”一项填列的数额不小,十几人的项目团队配置,居然列支了高达数百万元的人工费用。税务随即调取了其项目组的成员名单,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并检查项目执行期间公司员工的花名册和其中部分人员的工作合同。不出所料,其中不乏公司部门领导和销售部门采购人员。其中薪水高的人员有的只是起辅助作用的,并不是直接参与某项目研发活动的核心技术人员。如此多不直接参与研发的人员工资充斥其中,自然就形成了一笔巨大的人工费用(存在这种问题的企业千万别偷笑,立即调整才是良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记不得这些的财务君们要好好加油哦!)准予加计扣除。认真研读该文件的财务君们会发现,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60%左右的企业需要进一步学习并明确该规定)。
税务人员在查看人工费用中项目明细时又发现了第二个问题:人工费用名目繁多。除了基本的工资和“五险一金”之外,还有诸如“高温补贴”和“交通补助”等费用,部分财务君会抱有侥幸心理,觉得金额不大没什么问题,其实不然,该部分依然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人工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请注意,这里的规定是正列举,并不包含其他费用。总而言之,只要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收到税局人员给出的纳税调整的处理建议。
2、折旧费用:违规操作后果严重
在人工费用检查完毕后,税务人员又发现了新的问题(漏洞百出,出尽洋相,引以为戒),那就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和运行维护费。检查人员调取了A公司关于折旧费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发现企业存在不少“固定资产清理”直接结转折旧费的账务处理记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之规定,该项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叠加享受(享受优惠无妨,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必须将面临处罚)。
通过请A公司财务君和其他相关人员“喝茶”了解到,该企业财务君在得知可以叠加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后,将研发项目使用过的总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都作了一次性列支扣除的账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设备全部残值结转入当期研发费用并“大摇大摆”申报加计扣除。然而严重忽视了其中不少设备存在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2014年之前购进,二是除了供该项目使用之外,还用做企业其他的科研活动。这两个问题直接导致这些设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的先决条件。
3、其他费用:享受优惠必看期限
差旅费、会议费这些费用是很多企业的涉税风险高发区。真是天有绝人之路,A公司同样未能幸免。在研发费用归集明细中,税务人员发现其他相关费用项下有多笔此类费用的列支,涉及金额约十几万元。针对该问题,A公司财务人员称,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和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
财务人员的说法看上去确实有理有据,但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文件的适用期限。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第一个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第二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最新政策文件是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三个文件针对准予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规定各不相同,从文件内容来看是逐渐扩大的,但却有明确的适用时限。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时间点,恰好不在他们所引用的文件适用期内。
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税务问题在企业日常运营模块是高发性的高危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