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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基础设施建设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本细则与园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8〕21号)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