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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人才专项
一、项目引进培育资助
1. 项目资助资金
(1)经评审认定为创业类“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特别优秀的给予300 万元)。
(2)对经本市申报入选苏州市“姑苏计划”的,根据苏州市财政资助拨款额度,我市给予75~300 万元的配套项目资助。对经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苏州市“姑苏计划”的项目,在获得国家、省和苏州财政资助的同时,可叠加享受张家港市领军人才计划的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 万元。
2. 项目发展奖励
(1)鼓励领军人才(项目)快速发展,根据创业类“优先推荐项目”及“培育类”项目实际发展绩效,经评审评估,可给予项目升级奖励,并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补全项目资助资金差额。
(2)经绩效评估发展成效突出的,可授予“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20~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二、项目发展金融支持
1. 银行融资担保。设立领军人才(项目)贷款专项担保基金,最高可提供2000 万元的政策性银行贷款担保(或最高100万元的“微小贷”便捷融资)。
2. 银行贷款贴息。领军人才(项目)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获得贷款贴息扶持,累计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3 年。
3. 天使投资基金支持。设立“非盈利性”领军人才(项目)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额度最高可达该项目获得的政府资助资金额度。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4. 参照我市政策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相关规定,领军人才(项目)购买的商业性“研发类、产品类、融资类、人员类、财产类、环境类”等六大类规定科技保险的,可每年享受最高10万元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三、领军人才生活资助
1. 创业类领军人才可最长三年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房。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享受每年最高3 万元的租房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 年。
2. 对符合条件、在本市购置自住房的领军人才,经评估审核,按下列标准分年度享受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创业类人才资助30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50 万元。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创业类人才资助200 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00 万元。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100 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50 万元。
(4)张家港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2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0 万元。
四、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建设
1. 政府每年组织3 次左右外出招聘活动,贴补参加企业主要的交通、食宿、招聘费用;领军人才企业还可免费参加一定的市内招聘活动。
2. 列入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可享受5~10 万元的安家补贴。
3. 参加张家港市企业创新积分管理的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成本价购买人才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