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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人才专项
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加快引进和集聚高层次人才,以人才结构的优化支撑和引领产业结构的优化,根据《关于推进实施阳澄湖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相委发〔2014〕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根据相城区产业发展布局和新兴产业规划,在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电网、物联网、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特色农业等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相城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
第三条 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由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城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相城区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第五条 自主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相城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核心技术,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2.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现金出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企业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的全职在相城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3.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资质。详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和创业计划书,详见当年申报公告;
2.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复印件;主要成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相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组织工作,一般由个人或团队申请,由各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人才办对本区域内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相城区科技发展局。
第十条 相城区科技发展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择优提出拟立项人选名单。建议人选经实地考察并报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提交相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拟立项资助人选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企业创新人才及引才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1.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给予30~50万元资助经费;
2.对引才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自主创业人才及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1.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给予30~50万元资助经费;
2.对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创业2年内,形成年产值超500万元并累计缴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仅需符合其中1条),经确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追加经费;创业3年内,形成年产值超3000万元并累计缴税达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仅需符合其中1条),经确认,再给予200万元的经费支持;
3.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应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给领军人才创业用房,且3年内免收租金,项目进入中试后,可申请提供2000平方米的厂房,一年内免收租金;
4. 根据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相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风险投资;对于获得社会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相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风险投资额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分担社会资本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5. 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区内担保公司给予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对已在我区落户的领军人才在区内购房的,给予房价的60%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分3年给予补贴,具体要求详见当年公告;或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免3年租金。
第十五条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来我区创业,或我区自主培育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双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纳入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并享受其资助。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项目设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帮助解决困难。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及经费由区与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按7:3比例分担,其中区属单位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及企业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