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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苏州高新区《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16]184号)和《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才聚高新智汇虎丘”人才引育工程的若干措施》(苏高新委〔2017〕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以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为主要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法人企业)和非独立的研发机构(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研发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每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第四条 区科创局是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经费由区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区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第六条 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配套或奖励:(1)省市立项拨款建设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2)省市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考评后给予补助和奖励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100%予以配套;(3)省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市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产业链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如技术合作转移、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等,视成效给予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动态管理制度。凡获批省、市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表”。区科创局根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每年11-12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当年获得过省市立项配套奖励的、不列入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苏虎府规字〔2017〕5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企业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