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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专利驳回的第一个基本原因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产品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有三大要求,那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产品没有体现这三点特征,专利局是不会予以授权办理专利审查的。此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发明或产品上要尽可能地发掘其新颖性、创造性与独特性,避免由这个原因而产生专利驳回的尴尬。
2、苏州专利驳回的第二个基本原因是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涉及产品或发明的说明书存在着问题。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发明或产品的机密技术不被泄露,往往会在说明书上有所缺漏或隐瞒,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专利驳回,不能成功申请专利。事实上,申请人的忧虑其实是毫无必要的,因为负责审查专利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不泄露任何的专利机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产品或发明技术的机密性。
3、苏州专利驳回的第三个基本原因则是申请人分辨不清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三个专利的类别,因此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随便选择其中的一个类别来确定自身产品或发明的类别。但是事实上,如果专利申请没有符合相应的申请类别,专利局同样会对专利进行驳回处理。
苏州专利申请可能被驳回的原因
企业的苏州专利申请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被驳回: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
(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属于相应类型的范畴;
(4)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由于他人已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而不能取得专利权;
(5)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6)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7)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即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8)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即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苏州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是一个纠错程序,防止由于审查员的水平、经验、对法律的认识偏差等原因造成应当别批准的专利申请得不到批准的情况,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