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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项目
一、事项名称
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
二、设定依据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6〕694号)
三、是否委托行使
否
四、承办处室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五、决定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无
七、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无
八、行使层级
省级行使
九、办理条件
(一)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生产性服务业营收占比超过70%,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园区;
(二)园区在过去两年经济规模持续提升,年营业收入水平处于所在省辖市同类园区的前十名。
(三)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
(五)园区四至边界清晰,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六)集约利用土地,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物流类集聚区可放宽至250万/亩);
(七)经县级政府或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设区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十、禁止性规定
无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法定办结时限
无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四、办理时间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十五、办理结果形式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授牌等方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