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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部)项目
一、支持重点
1.重大科技示范
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发展问题,在生态环境、水处理产业创新保障体系、公共安全、智慧城市、大健康产业、生殖健康和传染病防控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综合示范,让科技创新惠及百姓生活。
2.临床前沿技术
坚持临床导向,同步国际前沿,围绕重大疾病的临床诊疗,开展前沿技术的临床转化应用研究,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力争进入国家及国际指南规范,努力实现我省临床诊疗技术的新突破。
3.医药
针对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推动我省医药产业迈向中高端。
4.社会发展面上项目
针对我省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应用示范。主要支持对我省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行业或区域特点显著、具有在全省进行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科研机构;项目第一负责人须是在职人员,并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1960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能完成项目任务。
2.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建设与运行的主体,鼓励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有关企业联合申报。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00万;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2: 1。
3.临床前沿技术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疾病的前沿诊疗技术;“干细胞”指南条目,申报单位需符合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要求。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1:1。
4.医药项目,重点支持2014年以来已获得相关的临床批件、临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对全省医药产业提质增效促进作用大的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产品。医药项目实行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方式。加大对1.1类化学药新药的支持力度,每个项目申请后补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择优支持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件的药物,每个项目申请后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其它项目申请后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凡已经获得过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过的医药项目不予以后补助。
5.社会发展面上项目主要包括:(1)新型临床诊疗技术和公共卫生项目,重点支持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创新性诊疗和防控技术项目;(2)生物技术项目,重点支持工业生物技术领域,对加快现代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产业培育有带动作用的项目;(3)其它社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受益面广、技术水平高、能带动行业科技进步的项目。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1:1。
6.优先支持近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由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牵头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组织方式
1.申报项目由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省高新区科技局审查并推荐,在宁部(省)属高校、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查推荐;试行计划管理单列单位的项目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推荐。
2.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分四类组织,包括:重大科技示范、临床前沿技术、医药和社会发展面上项目。
3.实行限额推荐方式组织申报。
重大科技示范项目中1001、1005、1006、1007指南方向每个设区市、省有关部门限报2项(设区市中需推荐辖区内县、市1项);1002指南方向由宜兴市环科园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限报5项;1003指南方向由泰州国家医药高新区组织,申报5项;1004指南方向由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地区申报,每个试点地区限报1项。
临床前沿技术项目每个三级甲等(中)医院(含分院)限报10项、高校、部(省)属院所限报5项,其它单位限报2项,企业限报1项。如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牵头申报,必须联合省内三级甲等(中)医院,并附单位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新型临床诊疗技术和公共卫生项目每个三级甲等(中)医院(含分院)限报10项,高校、部(省)属院所限报5项,其它单位限报2项,企业限报1项。
社会发展面上项目 (不含临床前沿技术、新型临床诊疗技术和公共卫生项目) 高校、部(省)属院所限报5项,其它单位限报1项。
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在规定的限额内推荐。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出具信用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承担能力等进行核实,切实避免申报材料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组织质量和项目水平。
2.除列入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及其他规定的条件外,有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企业限报一个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和成果转化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3.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4.截止本计划项目申报日期前,有超过合同完成期限1年以上在研项目的单位,将根据超期在研项目数量和超期时间相应核减项目承担单位2017年度本计划申报项目数。
5. 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定位要求,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名称为“研究内容+科技示范”。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原则上申请省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地方政府资助资金作为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医药后补助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经主管部门盖章的经费决算报告。
6.申报单位有产学研合作但未建“校企联盟”的,须登陆江苏省产学研合作网(www.jscxy.cn),进入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在线申报。
7. 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详见省科技厅网站)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强化项目申报的直接责任,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剽窃他人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项目内容、虚增项目投资等行为;基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