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成咨询热线:
品成咨询电话:
创新创业人才专项
《苏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营造有利于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集聚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重点领域:生物医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软件与服务外包、地理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
第三条 支持创新创业科技领军人才的类别:创业领军人才、重点创业团队、创新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
1.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3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 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 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主要精力在苏州高新区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拟在我区注册成立企业或已在我区成立企业且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五条 重点创业团队
除需要符合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条件外,还需要符合:
1. 企业在我区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3年内每年主营业务增长率不低于30%。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
1. 拥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5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
2. 近两年全职引进到苏州高新区工作,引进后能全职连
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3. 引才企业为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发平台的规模型企业,创新先锋企业、瞪羚计划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
第七条 领军孵化人才
1. 拟在我区注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 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突出的工作或创业业绩。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
1. 专家集中评审
常年接受申报,区科技局每年9月组织集中评审。
2. 风险投资机构推荐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不低于100万且占股不低于10%的股权投资,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列入当年度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常年接受申报,区科技局定期组织审核。
区科技局定期组织人才项目路演活动,为科技领军人才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交流对接平台。
3. 创业大赛优秀项目推荐
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国内外较为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得最高奖项,且符合我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列入当年度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常年接受申报,区科技局定期组织审核。
第九条 领军孵化人才
常年接受申报,区科技局不定期组织评审。
第十条 各类领军人才项目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度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公告为准。各类领军人才由区科技局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后,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创业团队
1. 项目启动资金:给予4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2. 办公用房补贴: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 安家补贴:给予团队核心成员每人5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不高于4000元/月、为期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
4. 风险投资:根据团队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可由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也可给予不少于其他风险机构投资额10%的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5. 贷款担保:通过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给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补贴等方式为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6. 贷款贴息:在实施领军人才项目过程中,自项目立项起三年内可提供30%-50%的贷款贴息;
7. 家属子女安置:项目核心团队人员,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苏州高新区,子女入学可享受苏州高新区居民待遇;
8. 项目资助配套:为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对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项目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奖励;
9. 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高新区提供土地。
第十二条 创业领军人才
1. 项目启动资金: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启动资金;
2. 办公用房补贴: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 安家补贴:给予领军人才50万元的安家补贴或给
予不高于4000元/月、为期5年的租房补贴;
4. 风险投资:根据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
可由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也可给予不少于其他风险机构投资额10%的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贷款担保:通过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给担保公
司提供担保补贴等方式为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6. 贷款贴息:在实施领军人才项目过程中,自项目立项
起三年内可提供30%-50%的贷款贴息;
7. 家属子女安置:项目核心成员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
迁至苏州高新区,子女入学可享受苏州高新区居民待遇;
8. 项目资助配套:为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对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项目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奖励;
9. 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高新区提供土地。
第十三条 创新领军人才
1. 项目启动资金:给予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
2. 家属子女安置: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苏州高新区,子女入学可享受苏州高新区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领军孵化人才
1. 项目启动资金: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
2. 办公场所优惠:优先入驻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园内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五章 引才激励
第十五条 孵化器引才奖励
1.奖励对象:在孵企业获批市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奖励标准:获批国家级人才计划和省科技创新团队的、获批省双创人才的、获批省双创博士和姑苏领军人才的,按照每个获批项目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的奖励。
3.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引才奖励
1.奖励对象:引进博士人才的科技企业。其中,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发平台的规模型企业、创新先锋企业、瞪羚计划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引进的博士人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龄55周岁以下,全职引进到企业工作,并能保证在企业全职连续工作3年以上。
2. 奖励标准:每引进一名博士奖励企业2万元。
3.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人才配套奖励
1.奖励对象:获批国家、省、市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
2.奖励标准: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给予150万元配套奖励;对列入省双创人才计划或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原则上按照1:1进行配套奖励,上级政策有规定的除外。对同时列入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领军人才计划或区领军人才计划的项目,从高但不重复支持。
3.申请方式:区科技局根据上年度人才获批情况直接认定。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列支渠道
项目启动资金(领军孵化人才项目启动资金除外)由区财政和企业注册地所属的镇(街道)、浒墅关开发区、科技城、综保区、西部生态城等地财政按照 7:3的比例分担。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项目启动资金连同办公用房补贴、领军孵化人才项目启动资金一起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安家补贴、孵化器引才奖励、企业引才奖励、人才配套奖励由区财政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区财政列支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
区科技局组织对各类领军人才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各镇(街道)、浒墅关开发区、科技城、综保区、西部生态城等地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领军人才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申请资助的企业和人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科技局将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纳入信用档案、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应领军项目称号、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不再受理该企业和人才的项目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三年,原《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11〕82号)、《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新办〔2009〕118号)、《关于推荐进入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试行办法》(苏高新委〔2014〕82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人才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获评人才项目同时获批其他科技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