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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人才专项
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根据《吴中区实施实业兴区战略行动计划(2016~2018年)》相关要求,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实施,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引进培育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智能制造发展的产业化领军人才(团队)。三年内,累计引育资助12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领军人才计划根据项目投入规模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天使项目、成长项目、滚动支持项目)、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3类。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请领军人才计划的基本要求: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第五条 除应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天使项目
1.创业人才为所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本人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二)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
1.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
2.创业人才为所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本人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股权一般不低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项目预期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和净资产成长性良好,人才本人在企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优先支持人才全职创业的项目。
(三)创业领军人才滚动支持项目
1.从已入选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项目中遴选确定;
2.自领军人才计划立项之日起3年内,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30%且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
(四)创新领军人才项目
1.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从到吴中区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3年以上;
2.全职引进到吴中区工作的时间不超过3年;
3.依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各级科技领军人才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等;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
(五)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
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具有互补性和关联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全职引进到吴中区的时间不超过4年;
2.团队领军人才一般应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我国“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者、江苏特聘教授或吴中区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含天使项目);
3.团队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的经历且成效突出。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年内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产业化前景好、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4.创新团队成员从到吴中区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创业团队成员在申报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本人现金出资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对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地域等方面放宽条件。优先支持各地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区科技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每年分两批组织集中评审。申报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申报书、创业(创新)计划书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征信证明、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相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公告为准。
第八条 领军人才计划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个人或团队申请,单位或地方推荐,按照项目申报、合规审查、技术评审、面试答辩和实地考察等程序进行。经区人才办、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提出拟立项资助人员名单,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企业,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业领军人才天使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
1.研发经费资助:对创业领军天使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领军成长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年度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股权投资支持:区领军人才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给予200万元以内股权投资支持,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可给予500万元以内股权投资,并优先向其他风投、创投机构推荐;
股权投资支持分别按照《吴中区领军人才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吴中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VC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贷款支持:优先推荐申请区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优先向江苏银行推荐申请“人才贷”;
4.研发及办公用房:由注册地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5.安家补贴: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购买自住用房的,对获评创业领军天使项目、创业领军成长项目的人才可享受20万元和30万元购房补助;
6.企业人才补贴:优先推荐团队内符合要求的成员申报东吴企业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补贴;
7.生活待遇:按照《吴中区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社保、住房、税收、通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薪酬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8.项目申报:优先辅导并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
(二)创业领军人才滚动支持项目
再给予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进一步提升创业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快速发展壮大。
(三)创新领军人才项目
1.研发经费资助:根据创新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50万元~1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安家补贴: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购买自住用房的,可享受20万元购房补助;
3.贷款支持:优先推荐引才企业申请区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优先向江苏银行推荐申请“人才贷”;
4.生活待遇:按照《吴中区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社保、住房、税收、通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薪酬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5.项目申报:择优推荐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和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
1.研发经费资助: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年度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安家补贴: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购买自住用房的,团队领军人才根据创新、创业项目类别,可享受30万元或50万元购房补助,5名以内核心成员可享受本团队领军人才50%的购房补助;
3.享受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的其他不重复政策条款。
第十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团队)来吴中区创新创业的,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引进的实施办法(试行)》(吴人才〔2015〕3号)的有关规定,直接认定为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区本级资助资金经区政府核准,由区人才办、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划拔。
2.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资金,按人才或项目落户地由区本级和各镇(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中,创业领军天使项目研发资助经费、创业领军滚动支持项目的研发经费、人才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对入选创业领军成长项目的,已获得创业领军天使项目支持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项目资金管理、结题验收程序参照上级关于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吴中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发〔2014〕44号)执行。
3.领军人才项目立项后,区级财政首次拨付项目资助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中期检查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各镇(区)应在区级资金下达后,及时下拨镇(区)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创新领军人才的科研资助经费采用引导+后补助方式拨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按照《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注册、逾期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将视情采取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告,取消相应领军人才称号、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措施,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
3.合同期间,区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绩效评价,人才企业应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工作进展慢、绩效水平低的,可暂停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我区产业技术和经济转型发展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顶尖人才(团队)重大项目可突破以上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