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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人才专项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与高端人才集聚,优化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打造国际领先的科技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化高地,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按照园区三大主导产业和以纳米技术引领的五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每年评选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按照各类项目的特点分别给予资金补助、投融资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优租房、购买住房补贴等配套优惠。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领军项目、领军成长项目和领军孵化项目三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创业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创业项目能引领园区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创业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军项目及领军孵化项目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领军人物自有资金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或30万元。
(二)领军成长项目需满足:
1.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2.项目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项目公司已实际运行两年以上);
3.产业化成熟度高、成长性好,获得称号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能够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后每年销售增长率达30%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
(三)对40岁以下的青年创业人才,以上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领军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
(二)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需要,园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可对项目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三)创业跟进投资:对已获得经园区认定的股权投资机构或民营资本投资的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创业跟进投资;
(四)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将优先推荐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贷款支持;如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三年;
(六)项目贷款贴息:不受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的限制,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八)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三年内免收租金;优先为项目团队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两年期优惠租房;
(十)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
(十一)人才薪酬补贴:优先推荐项目团队内符合要求的员工申报薪酬补贴;
(十二)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十三)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园区提供土地。
第七条 领军成长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的需要,园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可对项目分期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
(二)创业跟进投资:对已获得经园区认定的股权投资机构或民营资本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不超过30%的跟进投资;
(三)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将优先推荐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四)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贷款支持;如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批准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万元,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三年;
(五)项目贷款贴息:不受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的限制,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销售收入奖励:项目企业自获得称号起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获得称号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额外追加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企业所得税和产品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获得项目称号起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返还;自获得项目称号起三年内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项目团队资金奖励;
(七)总部搬迁奖励:对在园区以外成立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如将企业搬迁至园区,经认定为总部的,给予一定搬迁奖励;
(八)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九)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十)免租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两套,三年内免收租金;优先为项目团队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两年期优惠租房;
(十一)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5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
(十二)人才薪酬补贴:优先推荐项目团队内符合要求的员工申报薪酬补贴;
(十三)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十四)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园区提供土地;
第八条 领军孵化项目扶持政策
(一) 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三年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创业启动资金,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
(二)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的需要,园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将结合项目进展分2期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三)创业跟进投资:根据项目的需要,由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并根据创业股权投资进度进行跟进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将优先推荐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统贷平台支持:经统贷平台评审委员会审核,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100-2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贷款支持;如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批准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三年;
(六)项目贷款贴息:不受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的限制,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七)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八)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两年内免收租金;优先为项目团队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两年期优惠租房;
(十)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5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
(十一)平台使用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二)人才薪酬补贴:优先推荐项目团队内符合要求的员工申报薪酬补贴;
(十三)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获评的各类领军企业可同时享受园区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第六届《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三年。之前已评出的项目按原《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15号)及《〈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苏园管[2009]57号)执行。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