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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人才专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常熟市促进支持重点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常发〔2013〕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常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市领军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机构市领军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人才办负责市领军人才计划的综合组织和牵头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市领军人才计划评审、后续科技政策扶持;市人社局负责市领军人才计划资格审核、落实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市领军人才计划重点支持能够引领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引才的重点领域为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是指领军人才取得与创业项目领域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办企业。重点支持产业化前景较好,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效应的领军人才,风险投资公司、社会资本已经进行较大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及创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领军人才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企业已注册落户且申报时注册落户时间不超过2年;3.领军人才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4.领军人才现金出资不低于100万元,股权不低于30%且不得减资;5.领军人才本人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团队名义申报的,团队其他人员需提供能证明其主要精力在常熟工作的材料。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由我市企业(不含中央、部省属部门及单位)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能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及引才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取得与创新项目领域相关的博士学位;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正式工作合同,能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
4.引进的创新人才必须全职在企业工作,有缴纳的本地社保证明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引才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常熟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资助对象创(领)办的;
(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
(3)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
(4)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苏州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
6.引进的创新人才担任企业重要研发或管理岗位;引才企业支付给创新人才的月薪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7.重点支持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引进的具有海外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的创新人才;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创新人才;
8. 我市非外资企业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进行创新,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申报评审认定的,按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标准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引进后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位的专家学者。
三、计划申报与管理
(一)计划申报每年年初由市相关部门发布市领军人才计划的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表》、《计划申报书》、《创业(创新)计划书》等;
2.相关附件材料: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国外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以往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相关任职及离职证明等材料)、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财务审计报告、人员劳动合同等)、主要科研成果(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奖励证书等)及其它证明材料;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国外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相关任职及离职证明等材料);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苏州市级以上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等;
3.上述材料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核对原件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领军人才计划每年2批,上半年仅受理创业类项目,下半年度同时受理创业和创新类项目;视情况可组织主要面向与我市各区镇或载体签订落户意向协议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的专场申报活动,经评定并按要求注册落户的,给予80万元的扶持资金,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5.同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累计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不能连续申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限报2次。
(二)资格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后,由市人社局对申报人才的身份、学历、经历、资质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对人才提供的申报书、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结合现场考察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专利等进行认定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和修改,经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轮评审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1.未注册法人企业进行实体运营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
3.人才项目省内异地申报的;
4.申报人个人学习、研发、工作经历与创新创业项目无紧密关联的;
5.创新类项目须为人才引进后的创新项目,企业原有研发获得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引进的个人创新类项目进行申报;
6.其他确需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三)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由市人才办组织科技、人社、财政等部门,视情引进中介机构参与组成考察组实地进行。主要考察人才企业(引才企业)的人员招聘、设备采购、生产研发场地建设等基本运营条件的到位情况,并查验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合同、知识产权、投资额度等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的实施基础和产业化准备等内容。
(四)项目评审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人才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分技术评审和面试评审先后进行。技术评审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进行,重点评价人才计划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等内容。由市科技局按项目所属领域进行分组,每组组织3~5名相关技术、风投创投、科技管理等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技术评审的评分和定级结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入围面试评审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议定。面试评审采用现场交流方式进行,重点评价人才计划项目的实施基础和产业化前景等内容。由市科技局按项目所属领域进行分组,每组组织5~7名相关技术、风投创投、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等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综合技术评审、面试评审以及现场考察结果(其中现场考察占10%、技术评审占30%、面试评审占60%),并结合专家意见以及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及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议定。经议定的立项名单及等级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经审定的名单在市主要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市政府颁布命名决定。
(五)签订合同及首期资金拨付经公布的市领军人才计划需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创业(创新)企业、领军人才本人与市相关部门签订人才计划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签订的合同内容以人才计划申报材料中写明的内容为依据,并不得擅自变更有关技术、经济、投资、社会等指标,否则取消市领军人才计划资助资格。市领军人才计划合同的实施期一般为2年,必要时可视项目的产业领域和现实基础等情形延长至3~5年。合同签订后,下达相应类别扶持资金总额50%的首笔资助资金。
(六)中期检查和验收市领军人才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按照《常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常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中期检查。合同签订1年后的市领军人才计划均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市人才办组织科技、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对照合同指标,先由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每个项目进行财务检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务检查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相关部门重点检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的主要依据。市领军人才计划通过中期检查的,再拨付相应类别扶持资金总额的50%,未通过的视情况暂缓拨付或中止项目的实施。
2.项目验收。凡经批准列入市领军人才计划资助的,在计划合同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按照《常熟市海内外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常人才办〔2013〕15号)的规定执行。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领军人才计划验收之前,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力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或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前(如企业注销、更名、股权变更、法人变动等情况),均须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4.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凡列入市领军人才计划的均须登录“常熟市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网”的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和材料。填报情况作为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5.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板块具体负责市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人才项目后续发展支持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市领军人才计划的支持政策按照《常熟市促进支持重点人才培养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2.既往相关人才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