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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是指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以下简称开发带)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全省范围内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委科技局)认定并取得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制定的《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支柱领域指南》或《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内的产品,或符合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陕西省“1851”科技经济一体化计划》中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产品。
2、 产品为国内或省内从未生产过的创新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升级换代产品,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性能产品或创新型专利技术产品等,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 产品生产技术、工艺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产品鉴定文件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4、 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利税率达到20%以上。
5、 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6、 产品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定型鉴定时间离申报认定时间在两年以内。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 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要向所在地、市、县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省科委提出申请)。民营科技企业向原办理科技企业认定的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
2、 凡向地(市)、(县)区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地市科委(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审核。
3、 经审核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科技扶贫计划项目产品,可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七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陕财税[(1996)021号]文件规定,享受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返还所得税的优惠。
第九条 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年度复核工作在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由地市科委(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科委(科技局)对在各自复核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科委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和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不再予以返税。
第十条 对财政列支返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所得税,各单位应专项用于科技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